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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欲继承财产,婚生子女是否有义务配合做DNA鉴定

发布时间:2024-09-19 人气:840

现代生物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对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要求,另一方就必须配合?不配合是否要承担不利后果?师姐今天就来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说说这件事。孙某和于某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荣和一女小娟,一家四口过着平淡幸福的生活。2015年,已过古稀之年的孙某因病过世,其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于某和儿子,女儿继承。

2020年,在被继承人孙某过世五年后,突然有,于某和小荣、小娟莫名其妙地当上了被告,突然多出了一个“哥哥”。面对这么离奇的事情三个人都感到不能接受,于某称她与丈夫孙某一直感情和睦,孙某不可能家外有家。而这个突然多出来的私生子叫陆某,称其母亲四十八年前曾与孙某谈过恋爱,并在恋爱期间生育了他。而后的四十八年里,一直是他跟母亲一起生活。现在得知孙某过世,认为自己作为孙某的亲生儿子,也属于他的法定继承人,于是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某的遗产。

法庭上,被继承人妻子和儿子女儿均不认可陆某陈述的“事实”,认为陆某觊觎孙某的财产才杜撰出这么离谱的故事,一家人从情感上和法理上都不能接受陆某成为继承人。此时陆某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准许陆某和孙某亲生的儿子小荣或女儿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所主张的身份关系成立。

为何陆某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呢?原来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陆某正是想依据这一条,申请司法鉴定,他认为如果小荣或小娟拒绝跟他做司法鉴定,那么就能推定他主张的他与孙某的亲子关系成立。

但是大家有没有发现有哪里不对?是的,该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一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与被继承人孙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孙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孙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孙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师姐有话说: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拿着百度来的法条去打官司,法条是否能适用,怎么适用还是大有学问在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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